“釣湖叫蘆風塘,在雲溪鎮梨花村,離這兒也就五十公里。我和盧金德常去那邊釣魚,一天釣費兩百。”劉泉老老實實把知道的說了出來。
姜綿當即掏出手機,點開地圖查詢位置。
蘆風塘處在臨江市和雲海市的交界線上,兩市相距一百公里,可釣湖剛好卡在交界線上,不管是盧金德,還是之前的曹建華,開車去,路程都算不上遠。
對於釣魚佬來說,五十公里的路程不算什麼,她看網上說有的釣魚佬為了找個好釣位,跨出省釣魚都是常事。
“還有別的嗎?盧金德還跟你說過什麼?”
“沒有了,我當時想接著往下問,他眼睛一瞪,我就不敢再多嘴了。”
掌握到這條重要線索,姜綿又盤問了幾個細節,確認沒有遺漏資訊,三人結束審訊,走出了審訊室。
不久後,警方整理好所有證據和筆錄,全部移交檢察院,再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公開庭審如期開庭。
法庭肅穆安靜,姜綿一行人作為辦案警察,旁聽庭審全過程,盧嬸子,劉泉,楊珍,戴著手銬,坐在被告人席位上,相對於劉泉和楊珍,盧嬸子的表情反倒很輕鬆。
法官依次宣讀審理結果。
經查實,盧金德就是警方長期追捕的雨夜屠夫,故意殺害七名無辜群眾,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個人財產。
但因盧金德已經死亡,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死亡,終止刑事審理,不再執行刑罰,法庭依法裁定終止審理,但其全部犯罪事實予以確認,罪行永久定性。
隨後審理盧父盧母案件。
法庭查明,兩名老人長期縱容兒子家暴,虐待兒媳路鳳梅,長期家庭霸凌,精神折磨。二人提前準備劇毒藥物,蓄意謀害鳳梅,存在預謀殺人的主觀惡意,已構成故意殺人預備罪,情節惡劣。
同樣因為兩名被告人已經死亡,法庭依法裁定終止審理,不追究刑罰,但犯罪事實全部認定在案。
隨後審理劉泉和楊珍。
劉泉明知盧金德連環殺人,偽造死亡逃亡,不僅長期隱瞞,包庇罪行,還多次幫盧金德物色,受害物件,為作案提供幫助,包庇情節嚴重。
當庭宣判,被告人劉泉,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楊珍知曉盧金德所有犯罪事實,知情不報,長期幫其遮掩行蹤,隱瞞案情,構成包庇罪,但她沒有參與物色受害者,沒有協助作案,情節較輕。
當庭宣判,被告人楊珍,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最後宣判被告人路鳳梅一案。
法庭結合全部證據綜合考量。
一、案件起因系長期家庭暴力、虐待、脅迫、生命威脅引發。
二、涉案毒藥並非鳳梅購置配製,是被害一家三口自行準備,原本用於毒殺路鳳梅。
三、三名被害人均存在重大過錯,盧金德身負七條命案,屬於重大惡性通緝逃犯。
四、鳳梅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良好,配合調查,無任何隱瞞。
五、本案屬於長期受迫害,絕境反擊,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低。
。立名罪人殺意故,命生人他奪剝力私權無但,害侵年多遭雖梅,確明庭法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