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細活,此時的屍體軟組織比老豆腐還要易破,也就比嫩豆腐稍微好一點,稍微一用力定然會導致組織脫落,所以裹屍這個活不能急,哪怕屍體再臭再恐怖都得忍住,馬虎不得。
整整一個小時,沈明都在腐臭的屍體前工作,兩個人不時的還要擦擦汗,生怕自己的生物資訊汙染了屍體。
待屍體完全包裹住準備運走的時候,最後一道程式也可以做了。
下井摸證據。
這是最關鍵也是最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式。
為了防止有屍塊掉落在井中,需要有人對灌溉井的底部進行打撈,也是想要確認井內有沒有兇手留下來的痕跡,或者死者身上掉落的外部痕跡。
這個活自然而然的落在了沈明身上,畢竟梁斌這麼大的年紀總不能讓他下井吊著。
沈明負責清淤,梁斌則在一旁的地裡檢查淤泥內的情況,二人合作還真在淤泥裡找到了不少東西。
包括但不限於死者脫落的手指甲,幾團頭髮等等……
這些都是證據,哪怕是米粒大小的東西都得裝進證物袋帶回去。
直到太陽落山,天色變黑,整個發掘工作才隨之結束,謝聰的父母也被帶到了警局準備做筆錄
……
“棍子吧?”
“這兩道應該是棍子,這幾個應該是皮帶抽的,寬度不一樣,重心點不一樣。”
“先記一下吧,問一下這種事要怎麼處理。”
沈明拿起筆,在屍檢報告上寫下了謝聰身上傷疤的原因。
“要做傷情鑑定嗎?我估計檢察院後面會要。”
“要做的,等會我來就行了,差不多你就回家吧,十一點多了。”梁斌微笑著接過報表,刷刷刷的寫下了自己的名字。
“一塊吧,反正明天我也不上班,後天我再過來就是了。”
死者的死因已經檢查出來了,就是溺亡。
但這裡有個點是必須要上報的,而且是極為複雜的關於案件的定性邏輯。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那就是死者謝聰的生理年齡為20歲,心理年齡為6歲,我國的法律只認定生理年齡,不會去認定心理年齡。
可即便如此,謝聰也是屬於智力殘疾那類人,是《刑法》和《殘疾人保障法》明確的特殊保護物件,其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負有法定的撫養保護義務,法律明確禁止對殘疾人實施虐待和傷害行為。
謝聰的死因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失足落井溺亡,那他的母親極有可能會被檢察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起訴。
這裡的因果關係認定就得需要法醫出庭作證,證明謝聰的母親不是對謝聰進行簡單的毆打,而是極為嚴重的毆打虐待導致謝聰進行逃避行為,甚至有可能因為被毆打導致神志不清失足落井。
第二種情況是謝聰被毆打後心裡委屈跳井自殺,這裡就是虐待致人死亡的罪名,仍然需要法醫出庭出示死者身上的傷情鑑定,用來證明死者生前遭遇的被虐待行為。
除此之外還需要走訪村民,去尋找證據來證明謝聰在家中是偶爾被打,還是經常性被打,這也是作為事實證據的有力證明。
根據最高檢的司法規則,對於未成年人,智力殘疾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長期虐待導致其不堪忍受自殺的,直接等同於虐待行為直接致死,認定為虐待罪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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