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許軍回了局裡,很快就把情況給吳奇做了一個彙報。
“領導,情況就是這樣了,那個吳永盛已經答應了,說是要捐一筆錢出來,對就是以捐款的名義來出錢。”
辦公桌裡面,吳奇聞言頓時笑道:“這倆兄弟一個比一個滑,這次能讓他們出錢也是不容易啊。”
真的不容易,這倆兄弟在縣裡的關係很硬,平時的一些事根本拿捏不住,也就是這次總算是能讓他們出錢了。
反正能把這個事解決了就行。
不過笑完之後還是面臨著一個問題,這眼瞅著要過年了,情況基本上都知道,大傢伙都已經沒什麼心思工作了,結果周雲來了。
他之前已經提出了關於發達村地質災害的問題,而現在,雖然說把最緊要的問題給解決了,但地質災害這個問題依然在。
而這個事是由他們自然資源管理局來負責的。
郭科長之前去調查,基本上把村裡的那些個房子以及泉水等情況都拍了照片,可以認定一件事,當地確實發生了嚴重的地質災害。
王許軍猶豫了一下開口道:“領導,我的意思是,現在的情況縣裡也已經知道了,我的意思還是儘快把這個情況做一個調查。”
“畢竟真的要是拖下去,這最後板子可是要打在我們身上的……”
這方面確實是有法規明確規定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是這麼規定的: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
而該《條例》的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所以周雲當時的那份申請裡就寫的很清楚,當地發生了什麼情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枯竭等問題。
這些算不算地質災害,當然算了,可以說極其完美的符合條件。
然後,這發生地質災害的村子旁邊就是一個煤礦,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有理由認為這些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煤礦開採有關聯。
這就是法律上經常說的“足以引發調查的證據”。
什麼叫足以引發調查的證據呢,很好理解,國家的經費是有限的,不可能說隨便什麼情況都要介入調查。
那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想讓相關部門介入調查,那就必須得有一定的證據,這個證據不可能很全面,畢竟沒有全面調查你也拿不到什麼有力的證據。
但是這個證據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和懷疑,具體怎麼把握,那就是行政機關的權力了。
現在,有理由認為這是煤礦開採這個人為活動導致的。
好了,證據有了,那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你們就得組織專家來進行一個調查論證,確定這個責任單位。
這就是法律依據。
王許軍的意思也很清楚,他們是規定的主管部門,所以如果他們不採取一些措施,那後面如果周雲鬧起來,板子肯定要打在他們身上的。
因為對方這個行為是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意思來的,法律鼓勵公民進行地質災害的資訊上報。
同樣,《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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