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後,您做了什麼?”
“控制槍口方向,確認嫌疑人失去繼續動作能力。向旅客出示證件,要求保持原位。乘警到場後,我說明身份並要求封鎖現場、疏散相鄰車廂、通知列車減速和聯絡排爆力量。”
“您是否檢查過嫌疑人身體?”
“沒有。”
“是否翻動過他的物品?”
“沒有。”
“是否開啟、拆卸或改變過揹包內裝置?”
“沒有。”
周明遠問到這裡,停了一下。
“您後來是否搬運過揹包?”
“是。”
“搬運前是否徵得現場負責人員同意?”
“我提出轉運建議,趙海峰隊長提出等待專業力量。我說明現場情況後,雙方確認由我負責轉運,警力負責清空路線和防爆罐佈置。”
“您是否具備排爆資質?”
“沒有。”
“您是否以排爆人員身份處置裝置?”
“沒有。我只是將揹包從列車連線處轉移到防爆罐內,之後由專業排爆組接管。”
周明遠繼續記錄。
顧承安對自己的行為邊界說得很清楚。
搬運就是搬運,不會因為他知道揹包裡實際是什麼,就把自己包裝成排爆專家。
更不會把系統空間的能力供述出來寫進筆錄。
那不是可以公開解釋的技術,也不是案件偵查需要知道的內容。
“您還有補充嗎?”
“沒有。”
“對筆錄內容是否需要修改?”
顧承安從頭到尾看了一遍。
“第三頁,確認爆炸裝置改為發現疑似爆炸裝置。第六頁,現場負責人同意改為現場人員確認轉運方案並完成警戒部署。當時趙海峰不是案件負責人,不能寫成他授權我完成排爆。”
周明遠立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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