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死靈法師,遵紀守法》第187章 能找到嗎?(1)

作者:任怨·17小時前

簡單一句話就是,綁架殺人案。

嫌疑人為勒索錢財,誘騙兩名未成年小女孩到自己家中實施綁架。

多人證言證實,案發當晚嫌疑人確實帶回兩名小女孩,次日清晨兩個女孩就已經不在家中。

勒索錢財的簡訊、通訊記錄、被害人失蹤軌跡、現場環境,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嫌疑人實施了綁架,並向家屬勒索財物。

偵查階段,嫌疑人供述自己綁架之後將兩個小女孩殺害,拋入海中。

但供述內容前後不穩定,一會兒說用刀捅殺,一會兒改口說是掐死,一問解釋就是“不敢回想掐人的畫面,所以編造用刀殺人”。

嫌疑人拋屍號稱是借了朋友漁船,出海之後切斷了北斗終端電源,AIS船舶自動識別也關掉,人為造成漁船在海上消失。

等到恢復供電之後,漁船已經是在另一個區域。

警方認定拋屍地點是在漁船定位消失到恢復的這條線上,嫌疑人一開始供述也是如此。

海警配合閔省警方大規模打撈嫌疑人供述海域,始終沒有找到被害人的屍體、骨骼或者人體組織等任何物證。

一審階段嫌疑人承認殺人,但二審上訴階段全面翻供。

嫌疑人辯稱他只是綁架,沒有殺人,他只是夜裡把兩個女孩獨自留在海邊,自己開船出海去釣魚散心了,女孩去了哪裡他不知道。

之前的認罪口供嫌疑人解釋是被公安欺騙,說認罪態度好就能判有期徒刑,他不懂法被騙了,對翻供給出了一套自洽的解釋。

一審二審法院都認定嫌疑人綁架並殺害被害人,判處嫌疑人死刑,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

最高法認為,綁架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嫌疑人構成綁架罪。但“嫌疑人殺害被害人”這一加重事實,證據嚴重不足。

而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的核心理由之一,就是屍體找不到,客觀上不能100%排除被害人仍然存活的合理懷疑。

最高法最終裁定結果,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高階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案件發回重審之後,即便警方繼續窮盡水文、打撈、走訪,被害人依舊杳無音信。

嫌疑人綁架罪成立被判無期徒刑,但“到底有沒有殺死女孩”這個事實,永遠留在懸疑狀態。

被害人家屬一邊拿著刑事判決,一邊還要走民事宣告死亡程式,未來許多年都將會活在“不知道孩子是死是活”的煎熬中。

也正是在這種為難的情形之下,有人看到內部系統中“尋屍專家”謝安的通報表揚,在經過致電兄弟單位核實之後,就想到了邀請謝安過來幫忙。

其實也是最後的努力,不是辦法的辦法了,死馬當作活馬醫。

行就行,不行,這也就是最後一遭了。

“兩個女孩多大?”

謝安沉默的聽完民警的案情介紹,開口問了一句。

民警有點意外謝安不關心案件本身而是關心被害人年齡,但還是照實回答:

“大的那個七歲,小的六歲。”

謝安點了點頭,沒再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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