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上午,芝加哥庫克郡刑事法院。
第三預審法庭。
空氣中充斥著廉價消毒水的味道,有些人身上飄散著葉子味兒,而底層嫌疑人就更衝了,隔著老遠,都彷彿投下了一枚生化炸彈。
酸爽!
而公設辯護律師的公共辦公室,逼仄得像個沙丁魚罐頭,七八個頂著黑眼圈的落魄律師,正翻閱著手頭堆積如山的卷宗,像流水線工人一樣催促著自己的當事人。
“認罪吧,認罪只要社群服務三個月,不認罪去大陪審團,你至少得蹲兩年!”
懷特穿著筆挺的西裝,坐在最角落的鐵皮桌前,他手裡捧著第一個領到的公設案卷宗,緊張得手指發抖。
被告人叫小杰克,南區一個十九歲的黑人小毛賊。
罪名是:二級入室盜竊未遂以及非法隱匿攜帶槍支。
法庭走廊裡,負責起訴這起案件的公訴人,是庫克郡檢察官辦公室的人,一位以強硬著稱的助理檢察官。
即艾米麗女士。
“懷特律師是吧?”艾米麗踩著高跟鞋,把一份認罪協議甩在懷特面前,“你那個當事人有兩次偷竊前科。這次雖然槍裡沒裝子彈,但他隨身揣在夾克內襯裡。”
“認罪協議:承認非法持槍輕罪,監禁十八個月,緩刑兩年。如果你不籤,今天我就正式向法官提請三級重罪指控。”
十八個月監禁!
對一個十九歲的年輕人來說,進了伊利諾伊州的重刑監獄,那特麼就跟去進修一樣,出來只會犯更大的案子。
但是這幫人不在乎。
他們就像做分類一樣,把不同的垃圾,塞進可回收和不可回收那一欄,誰在乎幾個內個年輕人有沒有未來,他們的老爹都沒操那份心。
懷特手心全是汗。
檢察官明擺著戴著有色眼鏡,而證據鏈也比較充分,這特麼能對?這種案子就是上帝來了,都不可能打贏吧!
他藉著上廁所的由頭,飛快掏出手機,撥通了車庫的熱線,將案情詳細描述了一遍。
“羅素先生!公訴方要十八個月實刑,證據確鑿,巡警在他身上搜出了一把沒有擊錘的破左輪……檢察官貌似帶點騎士……”
“懷特,你的眼睛是蠟燭嗎?不用的話咱們就捐給教堂行不行,仔細看看卷宗。”羅素聲音從聽筒傳來,“巡警攔下小杰克的理由是什麼?”
懷特急忙低頭看卷宗:“巡警聲稱……看到小杰克在街角徘徊,眼神閃爍,步態可疑,疑似在大飛特飛葉子……”
“這不就是突破點?”羅素根據系統檢索到的法律條文,給懷特提供參考,“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以及著名的‘特里搜身案判例’,警員進行攔截搜身的前提,必須具備‘明確且可闡述的合理懷疑’。”
(這個特里不是米奇他爹,是1968年美利堅俄亥俄州判決的一個案子,指的是警察不需要達到逮捕的合理根據,只要基於具體的、可闡明的事實、外加自身警務經驗,達成合理懷疑,就能進行搜身)
(無恥之徒裡應該就是借鑑了這個案子)
“但僅僅因為眼神閃爍和步態可疑,根本不足以構成搜身的前置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