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才律師:勸人自首還被送錦旗?》第405章 語言學的魅力(2)

作者:左柚姜楠·1個月前

“啊?”老尹有點疑惑道:“什麼問題啊?”

周雲開口道:“尹法官,你記不記得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是規定什麼的呢?”

老尹聞言一下子有點迷糊,他確實是法官,但法官也不是說能把所有的規定解釋都放在腦子裡。

平時他肯定是記著的,但是這會被周雲突然一問,愣是想不起來了。

“周律師,這個我有點記不太清……這個規定有問題嗎?”

周雲緩步走到窗前,看著窗外道:“這一條是這麼規定的: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這確實是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之前賦予法院撤訴監督權的,也是《最高法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有人看出來問題沒有,這兩條解釋存在著某方面的矛盾!

按理來說,檢察院要撤訴,那必須得由法院批准才行對吧,這是該《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明確規定。

但是,《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又說了,審判期間,如果檢察院覺得需要補充偵查,那法院是必須得同意,然後延期審理。

但是補充偵查就意味著案子得退回檢察院。

那麼問題來了,退回去之後,檢察院如果耍賴不把案子再移交過來,也不說明什麼理由的,法院怎麼辦,法院只能以撤訴處理。

這就在事實上形成了一個漏洞,只要檢方耍賴,那這案子就沒法再到法院。

案子到不了法院,那隻能按照撤訴處理,那其實這個規定就繞開了二百四十二條法院關於撤訴的監督權了。

這其實就是某一家出臺司法解釋的侷限性,最高法自己出的,那管不到檢察院。

聽完了周雲的解釋,老尹有點懵,像他這樣的,以前根本沒有思考過這個問題,因為以前根本不可能出現兩家頂牛的情況。

也因此,像是他們這樣的,基本上不會去研究這方面的規定。

但是周雲不一樣,所有的規定都在他腦子裡,隨便就能想起來。

“尹法官,你說,如果檢察院真的用了這法子,那怎麼辦呢?繞來繞去最後還是會以撤訴處理。”

這法子是有點不要臉,但是真的符合規定,而且到了這個時候,臉面什麼的肯定不如考核重要。

老尹沉默了,他不太清楚該怎麼辦,畢竟他連這規定都不知道。

周雲這邊又開口道:“但是啊尹法官,你有沒有注意到,最高法在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裡說,是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看到了吧,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語言學的魅力之處,學法的不學法的基本上都知道,法律裡面用詞是極其謹慎的,“可以”、“應當”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既然是可以的話,那是不是意味著……法院也可以不按檢察院撤訴處理呢?

法律這東西,多研究研究,很有意思。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