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先調取荊州州府與本縣留存的田籍底冊。官府登記的田土簿冊乃是根本,查事情發生前這塊水田的過戶、典押記錄,看一看當年是否有典田備案,後續有無贖田、轉賣的登記,以此分辨兩份地契孰真孰假。
第二,傳召當年的中人、鄰里舊老。典田之事必有中間人見證,要仔細詢問,當年趙家是否按期贖回田地?若是無力贖回,按照舊例,田地是否就此歸屬於錢家。趙五常地契遭火災損毀之後,為何不曾到官府補辦文書,也要讓他當面說清緣由。
第三,仔細核驗兩份地契。趙五常的殘契,雖紙張年代屬實,可大半字跡已經模糊,只能證明曾經有過典田約定,卻不能證明後續有沒有完成贖回。錢萬三所持完整地契,要查驗墨跡、印信,核對是否為當年原契,還是事後偽造。兩份契書相互矛盾,不能只信其一。
第四,釐清時間關鍵。契約寫明五年便可贖回,可時隔三十多年才來告狀。要跟趙五常問清楚,這數十年間為何不取回田地,是當年無力贖回,還是另有隱情。
待這幾樁事全部核查完畢,再依據律典斷案。若是查明趙家當年到期無力贖田,田地早已歸錢家,那便應當駁回趙五常的訴求;若是查實錢萬三的地契為偽造,便將田地歸還趙五常,還要治錢萬三偽造文書之罪。
斷案不能死守條律,只看一紙殘契,要兼顧人情與實情,方能不冤屈一方。”
蕭高宗靜靜聽完蕭珣有理有據的一番話,指尖輕輕叩著案几,神色沉靜,緩緩開口:
“你想得周全,可若是遇上年代久遠,田籍底冊遺失,當年立契的中人盡數亡故,鄰里也大多記不清三十年前的舊事,人證物證俱缺,又該如何決斷?”
蕭珣垂首思索片刻,抬眼回話:“陛下,若是人證物證皆無,也不可輕易偏袒任何一方。
趙五常手中殘契,只能證明三十年前確有典田一事,卻無法證明趙家後來有沒有贖回田地。而錢萬三所持有的完整地契,雖然文書完好,卻也不能直接就認定為真。
這種情況下,萬萬不可單憑一紙文書就定真假。首先要仔細核對趙五常的說辭,地契遭火焚燬,為何數十年不去官府補錄?契約寫明五年贖回,為何隔了三十餘年才來告狀。若是他拿不出合理的解釋,便不能僅憑一張燒焦殘紙,就把田地判給他。
再者,這麼多年,這塊水田一直由錢家耕種收租,錢糧賦稅也是由錢家繳納,若是沒有確鑿證據推翻,便應當尊重長久以來的實際佔有。
但也不能就此全然採信錢萬三的說法。應當再細細勘驗兩份契書的墨跡、印鑑,儘可能辨析出完整地契是否是事後偽造。倘若依舊無法辨明真偽,便不宜強行斷出勝負,可以判令兩家各執一詞,暫緩定案,但仍然要尋訪其他知情人,慢慢尋訪線索,不可倉促下判,免得鑄成冤獄。”
蕭高宗微微點頭,面上露出讚許,卻又話鋒一轉,接著說道:
“那你說說,當初那雲陽縣縣令錯在何處?”
蕭珣答道:“雲陽縣縣令錯在固守律文,他只查驗了殘契紙張年代,卻不去追查典田之後的始末,不去追問為何時隔多年才來告狀,也沒有核查田籍,僅憑一面之詞就定案,看似依律行事,實則斷案草率,容易造成冤屈。”
蕭高宗的臉上露出明顯的笑容,語氣帶著告誡:
“不錯,律法是準繩,但死扣條文,不顧人情事理,便會生出錯案,為官斷案,既要守律法,更要察實情。
這樁案子,一面是貧苦老農,一面是富戶豪強,若是隻同情弱者,便會罔顧事實;若是一味偏袒富家,又會辜負小民。權衡取捨,最是考驗心性。”
蕭珣躬身,認真回道:“兒臣謹記陛下教誨。”
蕭高宗望著天幕之上還在播放的畫面,輕聲道:“天幕所顯,不只是一樁田土官司。今日你能想得這般透徹,也算有所長進。”
【“錢萬三說那塊地早就被絕賣給了錢家,永遠歸錢家所有,落款是趙五常他爹趙老栓的手印和簽字,日期比趙五常那張晚了一年。他還說,當年趙家先是典當,後來又徹底賣了,趙五常拿的那張早就作廢了,只是當年趙五常年幼,不知道他爹後來又把地賣了。”
小二頓了頓,接著說道,“最後荊州府的官老爺就判了錢家贏,還罰趙五常“誣告”,打了二十大板,另賠錢家十貫錢。”】
【這判案都挺胡鬧啊。】
【看出來了,跟一人一個標準似的。】
【直接就定趙五常誣告啊。】
【感覺不太對啊,家裡的地被賣了都不知道嗎?】
【有什麼不太對的,這趙五常不還是隔了三十多年才打算要回被租出去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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