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撤離約二十分鐘後,一名值班員終於摳開繩結,反手替同伴解綁。
綁繩脫落,兩人手腕佈滿深紅勒痕,指尖滲血。其中一人踉蹌著衝出值班室,穿過空曠後院和走廊,直奔前廳櫃檯,抓起櫃檯電話撥通派出所。手指上的血沾在撥號盤上,他連撥兩遍才把號碼撥全。電話接通,他對著話筒喊:“鄭韓供銷社遭入室搶劫,人綁了,錢被搶了,快來人!”接警員問具體地址,他報了鎮名和街口位置,手指還攥著話筒,人已經站不住了,靠著櫃檯滑坐在地上。
電話接入鄭韓鎮派出所值班室,執勤民警迅速登記案情:夜間遭不明人員翻牆進院,嫌疑人持匕首控制人,兩人被麻繩反綁,無人傷亡,供銷社鐵皮錢箱被撬,大額錢款失竊,全程未看見槍械,預估作案人員至少兩人以上,室外疑似有人接應。
值班民警當即上報。兩名民警騎摩托車到場拉起警戒線封住出入口,隨即呼叫縣局刑偵大隊。民警沒有貿然進屋,只站在門口往裡看了一眼,確認兩名值班員已經掙脫、坐在院裡地上,才把警戒線拉到後院牆根和北側巷口。其中一人守在前門,一人守在後門,防止圍觀村民靠近。隨後從摩托車上取下一塊木板,用粉筆寫上“現場封鎖 禁止入內”,斜靠在供銷社門口。
四十分鐘後,鄭韓縣局刑偵大隊兩輛警車抵達現場。刑偵隊長帶隊,四名技術員攜帶勘查箱、相機、捲尺、石膏粉全套裝置下車。
刑偵隊長下車,第一時間掃視供銷社門前主幹道與南邊土路。早起村民已經走動,路面浮土上疊著雜亂腳印,車轍印被踩得模糊。
他心想,歹徒連夜逃竄,等到天亮村民活動,外圍路面線索已經廢了。
技術員分組勘查現場。
外圍勘查率先展開。警員沿供銷社北側坑窪道路緩步排查,手電低角度側掃牆根地面。北側巷口牆根處有兩處淺坑,坑底土質緊實,邊緣踩踏痕跡清晰,是重物長時間壓覆形成的支點痕,坑距牆根約半米,與人體翻牆蹬踏受力位置吻合。
牆頭表層有大片新鮮磨損,磚面釉皮被硬性摩擦蹭掉,紋路走向規整,是鞋底反覆借力所致。技術員蹲下用捲尺測量坑體間距、深度,拍照存檔。
牆根地面散落幾片踩碎的乾土坷垃碎屑,碎塊新鮮,茬口未沾露水,是夜間踩踏形成。牆角地面另有兩道清晰的椅子腿壓痕,壓痕間距與巷口木椅一致,椅子已被挪回原位,但地面壓痕深度說明椅子曾被搬動並承重。警員蹲在牆根處,確認完整輪廓後,用相機從三個角度拍下壓痕全貌,每張都帶比例尺。
牆根散落不少灰白色細碎顆粒,附著牢固。技術警員判斷是化肥類附著物,用無菌棉籤逐點蘸取,裝入物證試管。
外圍取證完,勘查轉入院內。後院水泥地面踩踏痕跡層層疊加,多人走動印跡混雜。警員壓低手電光圈逐寸梳理,在多層痕跡底層篩出兩枚相對完整的解放鞋鞋印,鞋底紋路清晰,印痕縫隙內粘帶灰白色化肥碎屑,與外牆根提取的顆粒特徵一致。
警員用相機拍照留檔。
隨後轉入室內勘查。值班室木質門完好,無暴力劈砸痕跡。門內插銷處留有密集的薄片工具撥劃劃痕,深淺均勻,是薄刃鐵器反覆試探形成的典型痕跡。警員拍照固定。
值班室地面散落金屬鎖釦碎片,大小不一、扭曲變形。警員用鑷子逐片撿拾歸類、分裝封存。鐵皮錢箱敞開空置,箱蓋邊緣有三道深淺不一的撬壓痕跡,受力點清晰,是硬質棍狀工具撬動所致。警員逐一拍照,標記撬痕位置,記入筆錄。
桌面櫃門敞開,賬本、雜物翻動凌亂。技術警員對桌面、錢箱外壁、櫃門把手逐一刷粉掃痕。現場殘留指紋重疊、殘缺、模糊,無一枚具備入庫比對條件。
桌面上,賬本旁有一處明顯的圓形無塵印記,直徑約五公分,是某件圓形小物件長期擺放、被人拿走後留下的灰塵輪廓。印記旁邊的賬頁有翻動摺痕,摺痕新鮮。技術警員對無塵印記拍照,測量直徑,記入筆錄。
警員對兩枚完整鞋印精準測量,鞋碼四十二碼左右,普通解放鞋底紋,無獨特磨損,僅作常規線索登記。
技術警員在院內勘查的同時,另一名警員沿供銷社周邊走訪。北側第五家住戶門虛掩著,警員敲了兩下,一箇中年男人探出頭。警員問夜裡有沒有聽到什麼動靜,男人搖頭:“後半夜好像有狗叫了一陣,別的沒聽見。”再往南走,供銷社斜對面小賣部的老頭正在下門板,警員湊過去問,老頭說他五點多起來上廁所,看見供銷社前廳有燈亮著,當時沒在意。警員把兩條資訊記入走訪筆錄,標註“無指向性,暫作背景線索留存”。
勘查結束,兩名受害值班員被帶到院外做筆錄。一人手腕勒痕紫紅、皮肉浮腫,指尖傷口滲血。
值班員說到被綁那一段時,下意識抬手摸了一下自己脖子,手指按在匕首貼過的位置,停了兩秒才放下來。另一人在旁邊點了點頭,嗓子沙啞補了一句:“刀就這麼橫著貼肉,涼得滲人,一動也不敢動。”
兩人口供一致:凌晨深夜,兩名嫌疑人翻牆入院,持匕首貼身壓制脖頸,全程沉默少言,一人控制人質、捆綁禁錮,一人專注撬鎖翻找財物,院外有人望風接應。只用繩索捆綁、言語威懾,未持刀傷人,作案後從後院翻牆撤離。兩人全程未看見槍械,嫌疑人戴面罩,無法提供面部、體貌特徵。
現場勘查後,刑偵人員回到縣局。
上午十點,鄭韓縣局刑偵大隊會議室召開案情研判會。長條辦公桌上鋪滿現場照片、物證登記表、勘查筆錄,菸灰缸裡堆滿菸蒂。
刑偵隊長率先定調:“本案定性為重大入室搶劫刑事案件。綜合口供與現場痕跡判斷,作案人數二至三人,團伙分工明確、配合嫻熟,具備反偵查意識。嫌疑人夜間翻牆入戶,軟撥插銷靜音入室,全程控制人質、不傷及性命,得手後快速撤離。”
“同時能看出團伙風控存在短板。翻牆點牆根椅子壓痕沒有清理,院內地面鞋印清痕不徹底,牆根化肥附著物也沒有處理乾淨,屬於慣犯。”
技術警員補充:“現場提取化肥碎屑、解放鞋鞋印、薄片工具撥痕、棍狀撬壓痕、椅子腿壓痕、桌面無塵印記。所有物證特徵統一,能夠鎖定同一批作案人員。但鞋印、撬痕、附著物均為廣譜特徵,無唯一指向性;指紋全部殘缺無效。桌面有一處圓形無塵印記,物件已被嫌疑人帶走,無法判斷具體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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